上期我们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的划定出发,,,,,,探讨了哪些建设工程项目必需举行招标以及应该举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执法效果。。。。。。这一期我们探讨一个在建设工程领域保存已久的问题——阴阳条约(是非条约)。。。。。。
一、阴阳条约的看法明确
在实务中,,,,,,往往会泛起承包人和发包人通过招投标签署一份建设工程条约,,,,,,这份条约是依据招投标文件等签署的,,,,,,这就是“阳条约”。。。。。。然而双方现实推行的却是另一份“背离中标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条约,,,,,,这就是“阴条约”。。。。。。
《建工司法诠释二》诠释了条约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也就是说“阴阳条约”要成为“阳阴条约”,,,,,,必需知足两个要素,,,,,,一是两份条约针对统一建设工程;;;;;二是“阴条约”必需在上述的条约实质性内容上背离“阳条约”。。。。。。凭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地方划定可见,,,,,,“中标条约在现实推行历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换、妄想调解等客观缘故原由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爆发转变,,,,,,当事人签署增补协议、谈判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条约的实质性内容举行变换和增补的,,,,,,属于正常的条约变换。。。。。。”这种情形下签署的条约不属于“阴阳条约”。。。。。。
二、阴阳条约的执法效果
1、条约无效
关于必需招标的项目,,,,,,凭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五十七条划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划定的“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的民事执法行为无效。。。。。。”“阴阳条约”两份建设施工条约均无效。。。。。。
关于非强制必需招标、发包人自愿举行招标的项目,,,,,,凭证《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法”的原则,,,,,,也要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限制,,,,,,“阴阳条约”均无效,,,,,,可是“客观情形爆发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转变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的除外”。。。。。。
2、相关处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划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凭证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条约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浚浚浚浚款。。。。。。”
3、“阴阳条约”无效,,,,,,怎样举行工程价款结算
凭证《建工司法诠释一》第二十一条和《建工司法诠释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划定,,,,,,岂论是否属于必需招标的项目,,,,,,在举行了招投标运动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背离中标条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以中标条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可是若是该建设工程质量及格,,,,,,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现实推行的条约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现实推行的条约难以确定,,,,,,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署的条约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三、相关案例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万泰国际广场商业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一案中,,,,,,在2013年8月徐州万泰公司对某项目举行招标,,,,,,正太集团中标,,,,,,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并举行了备案。。。。。。可是经查明,,,,,,除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以外,,,,,,还在2013年4月、6月、9月,,,,,,2015年3月签署了四份小条约,,,,,,四份小条约和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相比对响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方法及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条约内容均作出与中标备案条约纷歧致的约定。。。。。。最终法院决议“应该以中标备案的条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篇文章主要从现行相关划定切入,,,,,,探讨了阴阳条约的正当性和条约无效后怎样举行工程价款结算,,,,,,但这只是阴阳条约的冰山一角,,,,,,若要搞懂阴阳条约,,,,,,还需要大宗的研究。。。。。。可是我们确定的是,,,,,,阴阳条约极大可能是违规的,,,,,,要只管规避这个危害。。。。。。